2024年中国金控集团全梳理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实现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一种追求资本投资最优化、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资本运作形式。在金控集团中,控股公司可视为集团公司,其它金融企业可视为成员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通过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相互联系。各成员企业虽受集团公司的控制和影响,但要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主要特征包括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一样的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本身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而是专注于股权投资和管理。这种公司形式旨在通过控股或实际控制金融机构来实现资本的最优化投资和利润的最大化。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通常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精简、明确分工、互相协调制约的业务和管理部门,以确保公司的高效运作和规模效应。
备注:现在银保监会职能是由中国国家金融管理总局行使,金融管理总局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集团控股是指存在一个控股公司作为集团的母体,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个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能是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
法人分业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第二个重要特性,指不同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法人经营。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
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的意义是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避免过高的财务杠杆。另一方面,在控股公司构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统负盈亏,这就防止了个别高风险子公司拖垮整个集团。
在金融分业监督管理体制下,设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证券、银行、保险和别的金融资产的股权,是实现由分业经营向混业转型的最佳模式。以控股公司作为资本运作平台,通过兼并收购或设立新的子公司以开展其他金融业务,构建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全功能金融服务集团。
(1)监管压力: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下,设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银行和其他金融实物资产的股权,各金融业务子公司各自持有相关业务牌照,独立经营,接受各自监管部门的监管,符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精神。同时减少单一金融机构同时开展别的金融业务带来的监管压力。
(2)公司治理: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不用满足各金融业务监管当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例如,在香港,按照《银行业条例》,金融监管局有权审批银行董事会的委任,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受到的约束将大于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收购、兼并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具有巨大的协同效应的优势。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时,可以将不同地区、不同金融品种之间的优势加以组合利用。在金融业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可以有两种选择:
(1)增加单一金融服务产品的数量,如扩大银行地区分行和营业网点,可以多吸收存款。这样作法的意义是大银行只要收购一家小银行,就可以降低小银行的高额成本,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而带来了规模经济。
(2)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如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银行的一个网点,可以同时销售证券、基金、保险等不同金融服务产品,这就大大地降低了成本,比分别设立网点要节省许多人力和设立网点的费用。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带来了范围经济。
金融控股公司产生与存在的动力就在于它的创新业务,即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的重新组合和衍生。在控股公司下,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独立运作,业务发展空间更大、自由度更高,有利于各子公司在各自领域更充分地发展业务;在控股公司模式下,各种业务和产品间的交叉销售更加市场化,透明度高,关联交易的处理也更加规范明确,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业务和产品的交叉销售。20世纪后半叶是金融创新业务飞速发展的时期,与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金融创新业务主要内容包括金融超市或一站式金融服务以及网络金融服务。
(1)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管理风险。控股公司只行使股权投资的职能,不同业务子公司的管理互相独立,可以保证较高的业务管理能力,避免单一金融机构同时管理别的金融业务的巨大压力。
(2)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在控股公司模式下,银行与其他业务间的交叉销售等商业活动处于市场的监督之下,透明度更高,风险更低。
(3)控股公司模式有助于提高风险承受能力。各项金融业务分别在独立的子公司里进行,一家子公司无需为其他业务的风险承担损失;即使一家子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其他子公司还可照常经营,无需以自身的资金去承担责任,从而有利于保障其自身的资金安全。
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控股公司在资金调配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如,当银行因资本金过剩要降低资本金水平时,需要得到有关监管当局的认可,这一过程可能会耗时较长,而控股公司则没有上述限制,有利于提高资本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控股公司模式在后续融资上更便利。例如按香港的有关规定,向控股公司注入其他资产,只需遵守《香港上市条例》及《收购合并守则》,不需要香港金管局的批准;而任何资产注入上市银行时,都要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和金管局的双重监管。
根据《金控办法》,根据金融实物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比例的确定设立模式,金融资产占比超过85%的企业可以自由选择两种方式,一种是母公司专门设立金控股子公司,即“小金控”模式,一种是母公司全部转为金控公司,即“大金控”模式;金融资产占比低于85%的只能采取“小金控”模式。
中信集团和北京金控均符合金融资产占比高于85%的要求,但二者选择了不同的设立模式。中信集团采用“小金控”模式,内部设立金控股子公司统一管理旗下金融机构的股权;北京金控选取“大金控”模式,集团整体转为金控公司。二者设立模式不同与其各自经营特征和业务结构有关,中信集团非金融业务板块营收和净利润贡献度较高,“小金控”模式可以更好地隔离实业和金融板块,在防范风险交叉传染的基础上增强非金融业务的灵活性与创新性;北京金控以金融板块为主,有一定的基础和条件整体转变为金控公司,将所有业务板块纳入金控公司也符合金融严监管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中金融业务占据主导地位,子公司至少从事一种以上金融业。中国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商业银行控股模式、非银行金融控股机构控股模式、非金融机构的产业资本控股模式。
金控集团是建立在股权控制的基础上,由于控股权的存在,母子公司之间形成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控股公司的一种,母公司和其金融子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都可以独立开展业务,并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同风险特征的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法人经营,起到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具有监管上的灵活性。
虽然早在之前很长一段时期,金融控股公司便已受到关注,但当时的关注重点主要是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以及商业银行系这一类的金融控股集团。这期间有代表性的政策文件主要有财政部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金〔2009〕89号)以及《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和《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且从政策导向上看是鼓励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
2017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是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会议,因为自此之后高层及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但关注点主要针对非金融企业及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特别是民营系金融控股集团。这期间比较有代表性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两个,即《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有一个事件可以很好的说明,即2019年11月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明确提出“个别金融控股集团风险可能暴露……继续有序处置重点金融控股集团风险”。当然期间也发生过一些代表性的事件,如之前的安邦系被整顿(如相继出售成都农商行、和谐健康保险、世纪证券、邦银金融租赁等股权)以及今年7月17日旗下9家金融机构(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和国盛期货)被接管的明天系金融控股集团。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指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机构,其中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一般仅进行股权管理、所有金融业务都有子公司负责;英国和欧洲的金融控股公司除进行股权管理外,一般还会直接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具体金融业务。
多数经济体主要从资本充足水平、股权结构与股东资质、关联交易及“防火墙”设置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如金融控股公司及控股对象的资本满足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再控股金融控股公司和主要从事非金融业务的公司、严格限制反向交叉持股行为、严格控制大股东授信等。同时主要经济体还会从准入许可、信息报告与披露以及现场检查等方面强化监管。
鉴于一些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所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加强监管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等明确提出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而目前关于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基于两个监管文件(即《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而整体监管思路是采取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以并表监管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穿透监管、赋予监管主体有效的监管手段。
参照国际通行定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1)《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主要针对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未包括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所形成的金融集团(会另行制定规则)。
(2)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六大类,即:第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第二,信托公司;第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第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第五,寿险公司、财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请注意这里没有将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机构纳入,主要是因为这些金融机构的股东大多被政策限定(如基金子公司100%被基金控股等)。
从监管主体来看,主要有央行、各金融管理部门以及财政部,其中(1)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进行审查、对其真实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实施穿透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入股资金进行穿透监管;(2)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证监会、银保监会和国家外管局等)依法按照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3)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范畴,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应包含“金融控股”字样。同时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1、若一家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该企业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制的金融机构整体被认为金融控股集团。
2、目前来看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大致有四种情况,即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达到一定规模(两种情形)、央行根据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企业集团内金融实物资产占比达到85%及以上的企业集团。
(1)金融控股公司本身需要满足实际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4)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1)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
(4)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40%(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5)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的5%。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明确存在不良诚信记录、严重逃废债务、不配合监管等问题的主体,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具体来看,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成为金融控股企业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或在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时,有提供虚假承诺或虚假材料行为。
(4)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7)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10)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4)公司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集团内的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5)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管原则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机构的董事或监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机构的高管。所控股机构的高管不得相互兼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